陕西两男子本想捕食野味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只因烧了千亩地……

  案件追溯至2023年1月,被告人何某某、周某某,突然兴起,想要捕食野味。

  于是两人擅自在宝鸡凤县一山沟峡口架设电猫,电死了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但不慎电猫高压线与地面植被接触,引燃了山上的林木杂草,火势快速向周围蔓延引发火灾,消防救援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到场扑救,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590亩,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
  偷鸡不成蚀把米,,本想把“野味儿”放进“小铁锅”,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“小铁窗”。

 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何某某、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,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;被告人何某某、周某某架设电猫引发森林火灾,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,择一重罚。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,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 【放火罪】【决水罪】【爆炸罪】【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  【失火罪】【过失决水罪】【过失爆炸罪】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  过失引起火灾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以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

  6、人员伤亡、烧毁户、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,但情节严重,使生产、教学、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。

  从实践来看,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,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,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。

 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,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。首先,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。

  其次,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,即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。仅有失火行为,未引起危害后果;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,不构成失火罪,而属一般失火行为。最后,上述难以处理的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,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。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。

  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。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,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,不构成失火罪。

 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。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,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火灾,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,致使火灾发生;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,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火灾,由于轻信火灾可避开,结果发生了火灾。

  失火罪不同于放火罪,前者属于过失犯罪,而后者则是故意犯罪。因而,刑法中对放火罪的处罚自然也就比对失火罪的处罚要重得多。通过对失火罪的认定,我们得知,如果是因为一些自然灾害从而引发火灾的话,由于不是人的因素造成的,因此就不能以失火罪论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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